董事會

    董事會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公司之董事會結構,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依據公司章程決定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考量多元化,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具備之能力有: 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

    董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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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研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醫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醫揚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研揚文教基金會、研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董事:AAEON Electronics, Inc.、AAEON TECHNOLOGY (Europe) B.V.、AAEON TECHNOLOGY GMBH 、AAEO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ONYX Healthcare USA, Inc.、ONYX Healthcare Europe B.V、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燁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丹陽奇燁科技有限公司、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Litemax Technology, Inc.、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弘生化科技份有限公司、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牧德(東莞)檢測設備有限公司、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詠電子(蘇州)有限公司、Allied Oriental International Ltd.、Mcfees Group Inc.、群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科之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醫寶智人股份有限公司、臺科大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廣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獨立董事: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註2: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董事:研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temax Technology, Inc.、元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獨立董事: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迅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註3: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奇燁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丹陽奇燁科技有限公司、亞元(宜昌)電子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董事:財團法人研揚文教基金會、研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AAEON TECHNOLOGY (Europe) B.V.、ATECH Technology (SAMOA) Ltd.、Growing Profits Group Limited、Outstanding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 Group Co.,Ltd.、矽金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念毅股份有限公司、丹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監察人: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奧圖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任下列公司獨立董事: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註4: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華碩電腦、華誠創業投資、華敏投資、華芸科技、ASUSTEK HOLDINGS LIMITED、ASUS INTERNATIONAL LIMITED、ASUS HOLLAND B.V.、DEEP DELIGHT LIMITED、CHANNEL PILOT LIMITED、UNIMAX HOLDINGS LIMITED、NEXT SYSTEM LIMITED;兼任下列公司董事:亞旭電腦、翔威國際、華碩聯合科技、創捷前瞻科技、GAIUS HOLDINGS LIMITED、陽明資訊、德洋科技、明群電腦、群傳媒。

    註5: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ASUS TECHNOLOGY PTE. LIMITED、ASUS GLOBAL PTE. LTD.、ASUS EUROPE B.V. ;兼任下列公司董事:華碩電腦、宇碩電子、華誠創業投資、華敏投資、KARTIGEN BIOMEDICINE INC.。

    註6:兼任下列公司董事長:力智電子;兼任下列公司董事:華碩電腦、華誠創業投資、鈺邦科技。

    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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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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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